民间借贷案件中证据责任的分配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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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为:贷款人应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解除等事实,而债务人应提供抗辩证据和证明债权人权利受到妨害、制约或消灭的法律要件,同时可以反证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如下:
(一)贷款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
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一,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供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此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
第二,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
第三,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出的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拓展延伸
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通常承担举证责任,即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其履行义务。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的困难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借款人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的情况。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分配原则,例如借贷关系存在即推定借款人履行了举证责任等。此外,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文件也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提供了一定的指导。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公正、合理的解决纠纷。
结语
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通常承担举证责任,但实践中可能面临困难。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的分配原则,确保公正解决纠纷。相关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也提供了指导。综合考虑法律和实际情况,确保公正、合理解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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