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
![](http://yyk.iask.sina.com.cn/pic/fimg/160992408143768984694.jpg)
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是否有效成立保险合同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投保人的行为方式是关键。如果投保人根据保险单交纳保费,可以视为默示授权代理人代签,否则需要进一步判断。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投保人也应认真对待投保行为,以减少纠纷。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投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实践中,通常是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投保人事先介绍有关保险险种和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选择和考虑。此种介绍为要约邀请。当投保人主动或者根据保险代理人的情况介绍,填写投保单后,则是投保人通过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过必要的审查或调查,决定是否承保。如保险人审查合格,将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这一行为即为承诺,此时保险合同成立。然而,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签字而事后投保人由于某种原因否认投保的效力,则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对投保人行为方式的分析,可以判断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给予授权,以及投保人否认保险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
根据民法中委托代理的原理,委托人向代理人授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授权,即委托人以语言文字等外部表现方式授予代理人从事某种活动;一种方式是默示授权,即委托人通过自己的默示行为授予代理人某种权利。默示行为有积极的默示行为和消极的默示行为两种。积极的默示行为通常是通过行为人的作为方式来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消极的默示行为是通过行为人的不作为方式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单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而又无证据证明投保人当时给予了明示授权,则需要对投保人的行为方式作进一步判断。如果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签发的保单交纳了保险费,就可以视为投保人以自己积极的默示行为确认了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而简单地否认投保单甚至是保险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们认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代为签字的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问题应引起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足够重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在未有投保人明确授权下代投保人签名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必要时,邀请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对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是减少此类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使保险公司摆脱对代签名现象“失控”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外,投保人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肃地对待投保行为。惟有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重视事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结语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投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避免代签名现象失控。投保人也应认真对待投保行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重视事前防范,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三十条保险佣金只限于向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http://yyk.iask.sina.com.cn/pic/fimg/160992408143768984694.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