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期限是多久,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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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期限为:(一)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二十八条规定:(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2)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3)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4)本条款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中,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期为180天。《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承运人会同收货人作出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时起,被保险人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据、证件,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三)《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四)《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行驶。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五)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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